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淮安市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2. 淮安丧葬费标准?

淮安市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淮安市工伤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淮安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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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淮安丧葬费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淮安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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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淮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