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青岛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山东省青岛市工伤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青岛市对工伤的处理办法如下: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期间,劳动者享受工伤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工伤残疾评定后,劳动者可获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青岛市工伤保险哪年开始?
青岛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
青岛九级工伤赔偿金是多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5000元/月=45000.00元;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795***元/年÷12个月)=46431.63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795***元/年÷12个月)=795***.00元;
第2和第3项参照《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
4、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5000元/月=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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