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5规定中,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指哪些费用?
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工伤医疗费;
(2)***器具配置费;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费四个方面。
其中,工伤医疗费指的是由工伤引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包括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药品费用等。
工伤补助金是指由于工伤导致的暂时性劳动力丧失,由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工资。
伤残津贴是指由于工伤造成劳动能力永久性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残疾等级领取相应的津贴。
生活费则是指工伤职工因伤导致需要休养时,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丧失劳动力期间的生活费用。以上四种费用都由所在单位支付,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
1 工伤保险条例第65规定中,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2 这些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交通费等。
3 如果受伤者需要在工伤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则由雇主支付医疗费,并可以报销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参考资料:《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选编(2018年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造成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2. 工伤津贴: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需要支付的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
3. 工伤康复费用:包括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
4. 工伤误工补助金:因工伤需要请***或停工治疗,给予的补助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