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96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96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96年前工伤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国家对96年以前工伤补助怎么定的?
96年以前,国家规定工伤补助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单位应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实行工伤保险,报销其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第二,单位根据职工在工伤发生时的工资和月平均工资,向职工实行工伤津贴;
第三,根据职工工伤后残疾程度,由当地人社部门向职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国家对96年以前工伤补助怎么定的?
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目前有不少省市已经出台文件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将原由单位发放的定期待遇,改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再也就解决个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问题。没有其他补助。但可以惠及的是,“老工伤”目前在职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其他没有了。
老工伤人员有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该是96年《工伤保险条列》实施后的,你这种情况已经不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因为原来没有那种待遇,新的规定不溯及以往。你只能按现在的伤残等级享受现在相应的待遇。
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社保局领,九级的话应该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离职后社保局发,具体几个月看所在地区的发放标准,九级工伤,湖北咸宁8个月×421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离职后公司发,12个月×4212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按发生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老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96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96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