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992《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1992《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92年以前工龄社保规定?
1. 是存在的。
2. 因为在92年以前,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工龄社保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比如有些地方可能只有企业自行设立的***制度,而没有国家统一的社保规定。
3. 在92年以前,工龄社保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同时,92年以前的工龄社保规定也可能没有像现在那样完善和全面,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或不公平的情况。
1、如果1992年前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则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2、如果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1、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3、国有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5、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在1992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工龄和社保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当时,社会保障主要由企业自行负责,其中包括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等。具体的工龄和社保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地区而异,没有统一的规范。
工伤退休新规定?
工伤没有办理提前退休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相关政策办理;若劳动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如下(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患者为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1992《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992《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