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03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03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三款?
  2.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33条有哪些规定?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解读?
  4.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三款?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就是指必须符合在工作时间时 在工作场所内,是因为工作才受到伤害的,如,门卫在夜晚值班时因组织小偷偷盗而遭受小偷伤害的情况就属于,排除双方因个人恩怨大打出手的情形,也排除不是因为履行职责,如因为私人或是他人事务而遭受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03 (工伤保险法33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33条有哪些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03 (工伤保险法33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 工伤康复费;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03 (工伤保险法33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 伤残津贴

5. 生活护理费

6. 丧葬补助金;

7.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市区工伤保险事务,并对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负总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03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03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