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再次鉴定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再次鉴定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九级工伤,对方不服,申请二次鉴定,结果是不是应该和原来鉴?
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九级工伤伤残支付劳动者补助金,因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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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不满意,要求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多少天才能拿到结果?
【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再次鉴定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再次鉴定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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