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拓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拓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2. 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办理需哪些条件?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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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办理需哪些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事时,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由上一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转院分同地、省内异地和省外转诊转院三类:同地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由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所在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转诊转院指下级医疗机构转往异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即县转地、地转省);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指转往国家卫生部部属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转和医疗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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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诊转院的基本原则是:凡属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凡属省内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省外;确需转诊转院的,要逐级往上转,不得越级。

因为现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的,经现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转院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拓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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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拓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拓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