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1996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1996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法94年版?
  2. 1993工伤保险条例?
  3. 不符合缴纳社保条件的实习生发生工伤,如何享受赔偿?

工伤保险法94年版?

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1993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将由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建议你就此询问交警,以便及早作出处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1993年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1***8年***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了新规定;1996年10月1日期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不符合缴纳社保条件的实习生发生工伤,如何享受赔偿

工伤的赔偿是受雇企业负者,伤残鉴定是医院给出,所有的赔偿都由企业负担。如果有签合同和保险,那就是由社保和保险公司报销法律规定的依伤残鉴定等级金额,如果有不足部分,工人可以和企业协商,如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劳动局仲裁,和上***仲裁,现在劳动局和***一般都偏向劳动者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1996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1996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