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京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南京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南京2023年工伤最新赔偿标准?
  2.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21?
  3. 2021年南京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4. 南京工伤护理费单位出还是工伤出?

南京2023年工伤最新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2.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4.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5.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21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费率按月缴纳。根据行业风险类别、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生频率,将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7%,二类0. 5%,三类0.2%。工伤保险费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2021年南京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第29号令)精神,经市***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4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南京工伤护理费单位出还是工伤出?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京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京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