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一回事吗?
  2. 工伤一年后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原赔偿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3.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一回事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不同的。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区别)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构成5-10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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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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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年后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原赔偿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可以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