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陈旧工伤赔偿标准?
  2. 1953工伤保险规定?
  3.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4. 工伤确认十级几个月后,公司断缴社保,这对以后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影响吗?

陈旧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953工伤保险规定?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确认十级几个月后,公司断缴社保,这对以后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影响吗?

如果因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而导致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取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版本《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