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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法律主观: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中,当职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条件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每个省份的赔偿都不一样的,建议前往当地劳动部门索取那种宣传单张。里面有详细写明的。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般认为,该条款的本意其实倾向劳动者。
申请工认定必有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是受伤害的情形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具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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