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青岛工伤保险条例年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青岛工伤保险条例年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青岛市工伤保险哪年开始?
青岛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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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青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为12个月。即工人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雇主应当支付其工资待遇,待工人康复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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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休养和治疗,同时也减轻了工人的经济负担。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青岛工伤保险条例年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青岛工伤保险条例年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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