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目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目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和***职工。
2.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等费用。
3.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加重既往疾病导致的损伤。
4. 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由当地***规定。
总之,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工人工伤能同时得到工伤补助金和残疾金吗?
不能。
因为根据中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金已经包括了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且在获得工伤保险金的前提下,无法再同时获得残疾保障金。
因此,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只能获得工伤补助金,而不能同时获得残疾保障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人因工伤导致的伤残等级高于规定标准,超过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额度,还可以获得国家、省、市***和社会的援助和帮助。
不能
1.
工伤保险和残疾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和残疾赔偿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同时享受到的。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要求一次性赔偿后,就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了。
2.
伤残津贴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zhigong)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目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目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