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96年之前的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2.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1996年之前的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工伤补偿标准,1996年10月1日之前,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一般是报销医疗费用调整岗位不降低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的只有十多个月工资的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死亡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定期抚恤金。

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需要确定当初是否申请工伤认定,并拿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如果当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就超出了一年的最长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认定申请,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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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目前有不少省市已经出台文件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将原由单位发放的定期待遇,改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再也就解决个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问题。没有其他补助。但可以惠及的是,“老工伤”目前在职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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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996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