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第几条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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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工伤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 待遇,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巨大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几条规定-工伤保险条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3、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伤情和伤残等级不同,有不同的项目、标准、计算方式,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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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几条规定-工伤保险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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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标准按照员工基本工资计算,不同职位有不同比例,最高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哪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主要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国家规定工伤鉴定要鉴定几次?

1、国家规定工伤鉴定要鉴定几次? 两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做几次 一般来说,最多是可以申请五次,第一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查不服,可以到省劳鉴中心申请复评。

3、伤残鉴定可以申请几次两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4、法律主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鉴定时间一般为60天,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综上所述,耳聋工伤鉴定需要几次呢?只要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到特定的鉴定机构做专业的工伤鉴定,一次就可以得出准确的工伤鉴定结论,无需进行多次鉴定。但是如果劳动者对工伤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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