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 3、2019年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 4、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 5、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悉,人力***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鉴定可以异地做吗 应当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019年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江西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抚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1、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2、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4、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5、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_a***_]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工作,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性的,所以《通知》中的本人工资按照《条列》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到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职工工伤致3肋骨骨折,应评定为十级伤残,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外,主要补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黑龙江省***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33211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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