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医保不报销的部分单位报销么?
  2. 在公司上班受伤,下了班感觉难受才讲,算公伤吗?

工伤医保报销的部分单位报销么?

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买了工伤保险,则从医保基金中报销部分,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报销。理由: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扩展资料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 (1884年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公司上班受伤,下了班感觉难受才讲,算公伤吗?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 (1884年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 (1884年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算是工伤的,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还有相关证明你在公司受伤的细节。然后领导会让你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当然你要把在医院检查的票据及相关证明病历保存好,到时拿给单位领导看,有证据及认证公司会给报销的,如不报可以***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