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代理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代理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修养期间单位叫交***条,作为职工该如何处理?
职工工伤出院后休养期间,应当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工伤职工出院后,需要停工休养的,应当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证明书),是惯例,也是地方性法规和劳动部门的规定。没有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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