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扬州市工伤保险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至4级伤残职工待遇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2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扬州市工伤保险科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主观:职工构成一级至四级工伤可分别享受下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其他。

根据《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扬州市工伤保险科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扬州市工伤保险科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9级赔偿标准有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据当地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3、六是,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必须公正。如果在调查后故意作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如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对应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拒不认定为工伤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4、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工伤保险科电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