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3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013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你好,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适用该细则的范围和对象,其中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劳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方式,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等。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伤待遇的发放等。
四、基金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包括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等。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工伤***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吗?一次赔偿大概是多少年?
参保的工伤***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工伤***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费用,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的各项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办法。
人力***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参保的工伤***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工伤***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费用,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的各项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办法。
人力***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3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3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