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2. 1997年企业职工工伤试行条例?
  3. 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4.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这是可以的。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年企业职工工伤试行条例?

1.

***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98年的六级工伤,尚未处理的待遇,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8年的工伤,当时适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失效。六级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处理的待遇按之前的规定办理,尚未处理的如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98年的工伤六级伤残,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