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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扬州工伤保险条例28条-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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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3、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贴7个月的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指的是受伤的职工在工伤前,或者在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当事人工资高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就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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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扬州市(江苏省)标准分别为3万元和5万元。

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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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个月*4201元/月=25206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该项赔偿由单位支付)。

4、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据当地标准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5万元,八级5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5万元。

3、《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

1、法律主观: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已过期,鉴定已生效。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自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你申请复查的结果仍然可以作为工伤等级认定结果,你可以据此要求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超过15日没有申请再次鉴定的,初次鉴定结论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服超过15天能重新鉴定吗 不能。

我在扬州工伤十级赔付5万8合理吗?我工伤前工资平均6000

1、一般十级工伤赔偿也就是5-7万左右的赔偿金

2、若工伤期x日工资≥1500元,那便是合法的。另外,单位是否为你购买了社保,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且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3、法律主观:职工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4、工资6000左右工伤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且根据工伤等级,十级伤残属于最低标准,所以其享受的补助金并不多。

5、工伤10级私了8万合理吗工伤10级私了8万不能确定是否合理。需要看伤残的具体情况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十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扬州市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三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点五万元;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38条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39条,《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费用支付单位: 工伤 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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