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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解读
- 3、工伤保险条例30条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实际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但是事情特殊可以给予相应工伤补偿待遇,因此称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 工伤保险 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 社会保险 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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