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5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015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颁布实施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办法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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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工伤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实施了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的等级根据工伤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划分,从***到一级,停工留薪期也从较短到较长不等。
这些分类目录的划分依据专业评估和医学鉴定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公正、合理地给予工伤职工补偿和保障。
浙江十级工伤停工留薪几个月?
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医疗证明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5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5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