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66,以及工伤保险查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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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家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66条
1、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第二,覆盖主体的特定性。工伤保险仅覆盖劳动者。工伤保险是分散职业灾害风险的手段,职业灾害与职业活动有关,不是全体国民都会面临的风险,因此工伤保险仅覆盖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
3、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4、职工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应以实际工资计算。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据。
66岁可以认定工伤吗
1、法律主观:60岁以上的人不能认定工伤。法律规定,60岁以上属于退休年龄,则60岁以上的人已经不能 建立劳动关系 ,自然不能申请工伤了。
2、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年龄限制。主要是要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3、法律主观:工伤认定标准年龄的规定是16周岁至退休。工伤认定针对劳动关系进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开始,达到退休年龄时结束,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4、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 劳动关系 ,不受 劳动法 规调整,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不能申请 工伤认定 。
5、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超过60周岁的退休人员不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其他相关保险制度的保障,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非全日制员工认定为工伤后,工资按什么补发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 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 伤残 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2、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4、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持鉴定结论、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5、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1、工伤工资不是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实际应发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赔付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根据规定,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工伤工资是基本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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