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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1、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可以一次性赔偿,但跨省农民工除外。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司法解释、最高***行政庭答复、***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6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二条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以算工伤吗
如果该“***”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在***过程中受伤就不属于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主观:若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的,与接受***服务的一方属于劳务关系,***受伤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有以下法律规定情形之一为工伤。
52岁女工人能走工伤吗
1、综上所述,如果该女工不是领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且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的,能被认定为工伤。
2、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3、法律主观:不可以。 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不能 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忽悠劳动者,把本是劳动关系,应 订立劳动合同 ,写成劳务合同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4、也就是说超过了50周岁的女工如果符合条件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5、法律分析:女工人年满50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男职工和女干部依然是职工身份,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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