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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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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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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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认定超过一年?
在江苏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完成。这一年的时间用于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程序。一旦工伤认定的程序完成,并且确认为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得到有效的支付。
然而,如果工伤认定程序超过一年还未完成,可能因为调查过程复杂,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其他相关因素导致的延迟。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与工伤认定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咨询他们的建议。他们可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便您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