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29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2. 工伤走意外险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吗?
  3. 割伤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 (保险法工伤保险第二十九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走意外险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以直接鉴定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由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 (保险法工伤保险第二十九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社会保险机构不可以直接鉴定伤残,但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29 (保险法工伤保险第二十九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割伤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护理费:住院天数×当地护工标准(单位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