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再次鉴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再次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赔偿以后复发还能在继续申请做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赔偿以后复发还能在继续申请做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者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再次鉴定 (工伤再次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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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再次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再次鉴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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