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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做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承认怎么办工伤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确认劳动关系后,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为I类、II类和III类三种,鉴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I类职业病:病因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度职业病。
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
工伤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身体损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暴力伤害导致的骨折、挫伤、烧伤、割伤、肢体残疾等身体损伤。
法律客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赔偿范围为: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器具费。
包含范围不同。工伤鉴定包含了广义和狭义,广义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评残包含的范围致残等级鉴定,两者可以说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对象不同。
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
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对策
1、职工本人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职工本人被解聘或辞职后,其家属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
2、(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解决对策主要有哪些? 编制和发挥《案例手册》的作用。 “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 的分配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维护,尤其关系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
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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