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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工伤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 待遇,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巨大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39条三款-工伤保险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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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项目及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 30条至39条进行了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明确了支付责任主体。从《社会保险法》第3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赔偿的项目及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39条三款-工伤保险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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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该按赔付时的上一年度。如果赔付时,上一年度的数据出来了,就按上一年度的数据。否则就是再上一年度的数据。

5、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39条三款-工伤保险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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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第一条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39条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停工留薪期和因为工伤死亡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按第一款规定享受工亡待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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