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2. 甘肃省工伤十级赔偿案例?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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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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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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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60岁退休。

【法律依据】

根据1***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甘肃省工伤十级赔偿案例?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成功执结一起久拖未决的工伤赔偿案件,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6年8月,申请执行人赵某被认定为因公受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经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祁某、赵某芬赔偿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共计8万余元,因迟迟拿不到赔偿款,赵某于2021年5月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核实后,依法冻结了祁某和赵某芬的个人银行存款。但之后又查明,赵某芬身患疾病,生活窘迫,一时难以履行给付义务,给执行该案造成困难。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本着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妥善化解矛盾的原则,执行干警多次组织三方进行协商处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赵某芬终于同意用其个人名下的车辆和设备折抵赔偿金,但赵某认为车辆和设备折抵后的价格自己申请金额有差距,自己“吃亏”。执行人员又对赵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劝解,讲明了被执行人目前面临的现实困难,在执行干警坚持不懈地努力下,三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顺利将设备及车辆转移给赵某。至此,这起长达五年之久的工伤损害赔偿***终于得到了解决。

在执行过程中,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执行干警本着“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益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变通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的处境有了转机,避免了因案致贫,既体现了人民***追求维***律权威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温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