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2.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了。算不算工伤!无岗前培训?
  3. 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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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了。算不算工伤!无岗前培训?

1.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工作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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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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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吗?

如果需要向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按人身损害向第三人索赔,还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工伤理赔,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