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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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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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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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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就要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搞清,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搞清楚,用{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统一思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4、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5、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的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的劳动者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两个范围、三个环节、三层管理、两类责任。

2、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肢、矫形器、***眼、***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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