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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1、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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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为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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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阳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5、法律主观: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待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 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项目,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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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也将担负相关责任人社部昨天就此公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工伤鉴定可以异地做吗 应当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1、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4、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所得。

四川2023工伤待遇调整是怎么规定的?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费。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潍坊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实施措施第一条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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