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3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2 (工伤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2 (工伤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2 (工伤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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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2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2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