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什么社保局赔偿不够?
  2. 工伤鉴定结论有一般医疗依赖怎么处理?
  3. 社保不报销的工伤医药费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呢?
  4. 工伤鉴定会鉴定不上吗,如果鉴定不上怎么赔偿?

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什么社保局赔偿不够?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是社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 (工伤保险不得用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是由企业支付,应该找企业。

而且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 (工伤保险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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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 (工伤保险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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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论有一般医疗依赖怎么处理?

一、一般医疗期就是从劳动者受工伤期间住院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结论下来以后,到工伤康复这段时间;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社保不报销的工伤医药费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呢?

劳动者工伤住院费用报销的, 如果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向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鉴定会鉴定不上吗,如果鉴定不上怎么赔偿?

有赔偿的。

评上等级有等级待遇,未评上等级的有未评上等级的待遇。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工伤没有评上等级,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劳动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且劳动者工伤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不误。  

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