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医药费可以二次报销吗?
可以再次报销。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以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最高人民***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08年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关于工伤,劳动法中有没有明确规定因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垫付?
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劳动者垫付存在困难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单位未能依法给您办理社会保险,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地方法规】: 1、《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 第二十条……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工伤十级12款一项是什么意思?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工伤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