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意味着什么?
-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后,公司拖欠赔偿金,怎么办?
- 我方已经认定工伤了,劳动仲裁都通知我们开庭了,之后又打电话说企业提起复议了,让我们再等通知?
- 工伤认定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吗?
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意味着什么?
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很正常,意味着是你找错了庙门,不应该去找劳动仲裁,而应该去向公伤保险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的案子不归劳动仲裁受理。工伤的认定归公伤保险部门受理。
出现工伤事故后,有单位向工伤保险部门,就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并附医院病历提出报告来申请工伤的认定,如单位不报,当事人或家属也有权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如对工伤保险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人民***来裁定。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后,公司拖欠赔偿金,怎么办?
1、工伤申请劳动仲裁介入后单位仍然不按规定赔偿,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我方已经认定工伤了,劳动仲裁都通知我们开庭了,之后又打电话说企业提起复议了,让我们再等通知?
企业有权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止。 工伤认定是人力***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受否工伤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人力***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机构所属人民***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的结论不服,工伤职工和企业都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等待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程序中止,相应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人力***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工伤认定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吗?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因工伤认定决定书未生效,仲裁委会因申请人证据不足,而裁决不予支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必须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双方当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及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只要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在劳动仲裁庭审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解释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