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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法律主观: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解释为: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等,另外,还有各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选项E错误,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死亡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死亡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5、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
5、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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