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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
享受第35条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伤因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即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那么赔偿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也需要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规定,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疾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5、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
67周岁以外是否享受工伤保险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超过60周岁的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劳动者范畴,因此不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也就是说超过6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年龄已经超过60岁,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部门也不会受理,工伤保险是调整在职职工的,年龄超过60岁的,已经是退休的年龄,所以,你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进行索赔。
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年龄限制。主要是要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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