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2. 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3. 2021年民法典工伤认定规则?

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98年的六级工伤,尚未处理的待遇,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8年的工伤,当时适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失效。六级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处理的待遇按之前的规定办理,尚未处理的如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98年的工伤六级伤残,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 (工伤保险培训试题答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 (工伤保险培训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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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 (工伤保险培训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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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让您了解辽宁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2021年民法典工伤认定规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试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