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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996工伤保险条例-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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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按可报销比例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赔付;伤残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赔付;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照常赔付等。

3、(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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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调整金额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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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2、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3、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撤消、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消、破产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条例》中“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它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在实践中,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医疗费,伙食补助等工伤基金可以先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支付。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申报条件。

法律主观: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中,当职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条件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前是什么

新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新发生的工伤来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无效了,但对《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依然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按新条例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患职业病,到了今年1月1日没有完成认定的,按新条例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996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年8月12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为了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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