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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扬州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社部发〔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近日,江苏省人民***颁布了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考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5万元,八级5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5万元。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江苏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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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扬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分为一到十级,是按照相关的等级进行划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扬州市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十二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四点五万元;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明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体办理程序是:企业在办理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手续时,可按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若基本养老金高于定期伤残抚恤金,单位可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职工养老金核定表》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养老金,之后办理定期抚恤金核定手续。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_a***_],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1、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规定。第三十九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4、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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