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民法典工伤司法解释?
  2.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民法典工伤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中工伤怎么认定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 (工伤保险法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民法典对工伤认定和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确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 (工伤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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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 (工伤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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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释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