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65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65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65岁赔偿标准?

工伤65岁赔偿标准

65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5岁的人被用工单位聘用的,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作中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伤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65条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不构成工伤,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65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65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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