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正始实施日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正始实施日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赔偿相应的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98年的六级工伤,尚未处理的待遇,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8年的工伤,当时适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随着***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失效。六级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处理的待遇按之前的规定办理,尚未处理的如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98年的工伤六级伤残,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社保局发放伤残补助金统一时间吗?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内会有结果。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社保局发放伤残补助金的时间并没有统一规定,可能因地区、政策或个案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然后根据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核算和发放。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发放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建议申请人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并耐心等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正始实施日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正始实施日期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