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故意把工伤材料弄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将证据材料交由劳动局,劳动局对这些证据材料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劳动局将证据弄丢致使申请人不能做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申请人在选择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是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弄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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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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